(一)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二) 經營場地證明材料(場地屬自有的,須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
(三) 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如外籍人員確實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財務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明;
(四) 新辦企業(yè)需提供具有驗資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
(五) 股東(或出資人,下同)證明(如股東為單位的,應提供國稅稅務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復印件;如股東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東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相關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 所有開戶銀行賬戶、賬號的證明材料;
(七) 相關會計賬冊和憑證原件,包括:總帳、分類賬、銷售明細賬、存貨明細賬、現(xiàn)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應交稅明細賬、資金往來帳,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庫單據、運費憑證、水電等費用憑證;
(八)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可以以預計銷售額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商貿零售企業(yè)除外),應提供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或者書面意向及供貨企業(yè)證明;
(九) 分支機構申請認定的,應同時提供總機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批復書;
(十) 出口企業(yè)應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以及購銷合同或書面申請意向及供貨企業(yè)證明;
(十一) 從事鹽業(yè)批發(fā)的納稅人以及具備國有糧食收儲企業(yè)資格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yè)還應該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